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议;
(二)违反议事规则,小我私家或者少数人决议重大问题;
(三)居心规避整体决议,决议重大事项、主要干部任免、主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整体决议名义整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私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议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迫状态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议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
(一)违反小我私家有关事项报告划定,遮掩不报;
(二)在组织举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小我私家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小我私家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划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伪情形、掩饰事实的,遵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置惩罚。
改动、伪造小我私家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遮掩入党前严重过失的,一样平常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直体现好,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顺的,给予严重忠言、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觉建设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反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举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活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任人唯亲、倾轧异己、封官许愿、讨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升或者调解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向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
(二)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职级提升、职称评聘、声誉表扬,授予学术称呼和征兵、安顿退役武士等事情中,遮掩、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声誉、称呼或者其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八十七条 侵占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诱骗、笼络等手段,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品评、揭发、控诉举行阻挠、压制,或者将品评、揭发、控诉质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居心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举行压制,造成不良效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效果,或者不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占党员权力行为,造成不良效果。
对品评人、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职员攻击抨击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实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世居留资格、恒久居留允许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保存私自变换蹊径、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凌驾批准规模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私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神秘、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职员联系和来往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凭证自行脱党处置惩罚,党内予以除名。
居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利条子件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需准确行使人民付与的权力,清正清廉,阻挡特权头脑和特权征象,阻挡任何滥用职权、钻营私利的行为。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生意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现实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现实事情但领取显着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财物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职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予显着凌驾正常投桃报李的礼物、礼金、消耗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以授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十九条 借用治理和效劳工具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占国家、整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现实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耗卡(券),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做生意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生意股票或者举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使用加入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吞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情中掌握的信息生意股票,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置信托产品、基金等方法非正�W�,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殊利益的,遵照第一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零四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羁系、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务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划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资助谋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零五条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或者与原事情营业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小我私家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营业或者与原事情营业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自力董事、自力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去职或者退(离)休后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做生意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做生意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向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涯包管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钻营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占国家、整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效劳、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支属、身边事情职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小我私家支付的用度,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小我私家使用,时间凌驾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举行营利活动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举行营利活动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予或者发放礼物、消耗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加入所治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钻研、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治理划定,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替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治理划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聚会活动治理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榨取召开聚会的景物胜景区开会;
(二)决议或者批准举行种种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聚会活动治理划定行为。
私自举行评选达标表扬、建设树模活动或者借评选达标表扬、建设树模活动收取用度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议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合供小我私家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生意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生意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清廉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规模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用度,加重群众肩负;
(二)违反有关划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治理、效劳活动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取用度;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墟落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预生产谋划自主权,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包管、社会救助、政策帮助、救灾救援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着有失公正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使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ど 钡�,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涯等亲自利益的问题遵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看待群众态度卑劣、简朴粗暴,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严重忠言或者作废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凭证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占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事情中不认真任或者疏于治理,贯彻执行、检查催促落实上级决议安排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向导干部关于到任前已经保存且属于其职责规模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情中不敢斗争、不肯继续,面临重大矛盾冲突、�;烟饬僬笸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外貌;
(二)纯粹以聚会贯彻聚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现实事情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现实,不作深入视察研究,搞随意决议、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划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审核等事情中搞层层加码、太过留痕,增添下层事情肩负;
(六)事情中其他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治理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宣布道育、监视治理职责,导致餐饮铺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体例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私自凌驾“三定”划定规模调解职责、设置机构、审定向导职数和配备职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体例治理划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事情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凭证划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整体访等处置惩罚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提出的刷新事情、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敷、落实不力,导致问题恒久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信访事情职责行为。
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爆发,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时代,私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告退,或者对其交流、提升职务、提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凭证划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执律例则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议或者申诉复查决议作出后,不凭证划定落实决议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一样平常教育、治理和羁系事情。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认真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治理的职员潜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认真任致使所治理的职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举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效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纵容、挑拨、体现、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谋划、矿产资源开发使用、中介机构效劳等活动;
(二)干预和加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吞并、休业、产权生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谋划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加入批办种种行政允许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加入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加入整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派、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探询案情、打招呼、讨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功勋声誉表扬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凭证有关划定对干预和加入行为负有报告和挂号义务的受请托人,不凭证划定报告或者挂号,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有泄露试题、科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法钻营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暂时出国(境)团(组)或者职员中的党员,私自延伸在国(境)外限期,或者私自变换蹊径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暂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不推行或者不准确推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涯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涯奢靡、铺张铺张、妄想享乐、追求初级意见意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使用职权、修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向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行为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证本条例,连系各自事情的现真相形,制订单项实验划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证本条例,连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员步队的现真相形,制订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认真诠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了案的案件如需举行复查复议,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了案的案件,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以为是违纪,而本条例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若是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以为是违纪的,遵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置惩罚,可是若是本条例不以为是违纪或者处置惩罚较轻的,遵照本条例划定处置惩罚。
泉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